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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维护中国桂林中医药科技创新服务网(以下简称"中医药服务网")的正常秩序和利益,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协议生效条件
  桂林中医药科技创新服务网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主办:桂林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医药服务网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完全完成注册程序,此协议即时生效,您随之成为中医药服务网的注册用户。
第二章 会员的条件
     1、中医药服务网实行会员制,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人员个人和中介机构都可以申请成为会员。中医药服务网由普通会员、正式会员和高级会员组成。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自然人,履行会员的义务,均可成为网上技术市场会员,并享有会员相应的权利。
     3、网站浏览者在中医药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提交身份信息(包括职业、通信地址、邮编、地区、e-mail等),即成为中医药服务网的普通会员。
    4、普通会员可以根据需要向中医药服务网申请升级成为正式会员,管理员可以通过管理界面获得申请信息,经确认申请人身份后,可直接批准赋予其中医药服务网正式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1、普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可浏览和查询“会员中心”、“政策法规”、“行业会展”、“科技成果”、“行业资讯”的全部信息;其余栏目允许其浏览和查询部分信息。
   (2)随时在本网站平台上发布技术供求信息; 
      (3)申请成为正式会员。
     2、正式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能浏览和查询除“专家信息”栏目外的全部信息。
    (2)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3、高级会员享有正式会员的权利,可看网站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1、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市场的管理;
     2、会员必须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删除或归档过时、无效信息,否则将取消会员资格;同时必须保证不发布反动、淫秽、虚假和恶意信息和言论,否则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3、会员应及时向中医药服务网提供签约和成交信息,反馈中医药服务网服务效果,如发布科技项目中标公告、删除过时信息等;
第五章 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中医药服务网的一项基本政策。所以,作为对用户注册资料分析的补充,中医药服务网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注册资料及保存在中医药服务网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或中医药服务网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息在以下四种情况是必要的:
  (1) 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从中医药服务网合法服务程序;
  (2) 保持维护中医药服务网的商标所有权;
  (3) 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4) 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第六章 服务条款的修改
  中医药服务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中医药服务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所修改的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中医药服务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照知用户的权利。中医药服务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七章 服务的结束
  用户或中医药服务网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网络服务。中医药服务网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中医药服务网的服务不满,可以行使如下权利:(a)停止使用中医药服务网的网络服务;(b) 通告中医药服务网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用户没有权利,中医药服务网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处理的信息或未完成的服务给用户或第三方。
第八章 法律
  网络服务条款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相一致,如发生中医药服务网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在任何情况下,中医药服务网用户不得利用中医药服务网进行违反或可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言论或行为,否则,中医药服务网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且用户对自己的言论或行为负责。

第九章 附则
    1、本章程由桂林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2、本章程自2008年08月15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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